日期:2024-06-05 來源:國際能源網微信公眾號
6月4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電力市場注冊基本規則》意見的通知,本規則所稱的經營主體包括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和新型經營主體(含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
文件明確了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分布式電源準入等基本條件。
儲能企業基本條件: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接入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具備電力、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條件,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滿足結算要求;滿足最大充放電功率、最大調節容量及持續充放電時間等對應的技術條件,具體數值以相關標準或國家、地方有關部門規定為準;配建儲能與所屬經營主體視為一體,具備獨立計量、控制等技術條件,接入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可被電網監控和調度。具有法人資格時,可選擇轉為獨立儲能項目,作為經營主體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基本條件:與電網企業簽訂負荷確認協議或并網調度協議,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具備電力、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條件,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滿足結算要求;虛擬電廠具備對聚合資源的調節或控制能力,擁有具備信息處理、運行監控、業務管理、計量監管、控制執行等功能的軟硬件系統;負荷聚合商具備對聚合資源的調節或控制能力,擁有安全、可靠的負荷管理運營系統;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的聚合范圍、調節性能等條件應滿足相應市場的相關規則規定。
分布式電源準入基本條件:依法取得發電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與電網企業簽訂負荷確認協議或并網調度協議,根據電壓等級標準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具備相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替代技術手段,滿足電力市場計量和結算的要求。
文件還提出,原則上同一經營主體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僅可與一家經營主體確立服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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