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13 來源:國際能源小數據
歐盟為“可持續的”能源生產設定了符合科學的技術分類門檻,并將于明年1月生效。歐盟通過的“分類法”是一份將被正式視為可持續投資的活動清單,旨在吸引投資者參與支持向真正可持續世界轉變的活動。
歐盟法律現在規定,排放低于100克CO2/kWh的能源和熱能生產基礎設施才能被視為“環境可持續”,事實上只有太陽能、風能和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才能滿足這些標準。這一排放閾值符合巴黎協定,符合歐盟實現碳中和的目標。同時,歐盟法律現在將直接排放量超過270 克 CO2/kWh的任何發電系統定義為對環境造成“重大損害”。任何化石燃料生產都不可能低于這一排放水平,即使是最高效的熱電聯產天然氣發電廠也是如此。
盡管有這些積極的方面,歐盟的法案還遠遠不夠完善,包括可能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條款。它將林業和生物能源歸類為可持續的,但當前的林業實踐(如工業伐木)會導致水土流失,并且生物能源在適當考慮排放量的情況下可以比煤炭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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